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