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如經查獲自應沒收並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十七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育英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經依貴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再依貴院裁定送執行強制戒治,後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已經本署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四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前開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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