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進 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94年4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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