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2上述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下列金錢:⑴本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零伍佰元。
⑵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
⑶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貳、被告應給付原告下列金錢:⑴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元。
⑵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
⑶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叁、被告應給付原告下列金錢:⑴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伍元。
⑵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二計算。
⑶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⑴被告甲○○向原告借款二筆,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
利息及違約金分別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借款人應按月攤還本息,未如期償還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清償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但 呂君 分別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五日起即未清償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呂君尚積欠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此依借款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雙方合意以鈞院為管轄法院)⑵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被告憑卡可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在原告核可信用額度內以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在繳款日前未繳足當期應付款,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此時,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二計息,未如期清償時並應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但被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即積欠附表編號三所示帳款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主文第三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此依借款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⑶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二份、信用卡申請書一份、信用卡條款一分、客戶繳款狀況查詢單三份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原告依借款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一、二審訴訟費用係指法院所收取費用與登報費用,不含律師費費。)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新台幣)┌──────┬──────┬──────┬──────┐││一│二│三│├──────┼──────┼──────┼──────┤││86.4.29│87.9.25│87.9.22││借款期限│∣│∣│∣│││106.4.29│107.9.25│94.1.5│├──────┼──────┼──────┼──────┤│借款金額│2,750,000│300,000│50,000│├──────┼──────┼──────┼──────┤│尚欠本金│2,520,500│241,200│35,055│├──────┼──────┼──────┼──────┤│利息期間│93.5.29至清│93.5.25至清│93.5.23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償日止│├──────┼──────┼──────┼──────┤│年利率│3.2%│3.2%│14.2%│├──────┼──────┼──────┼──────┤│六個月內違約│93.6.29至93.│93.6.25至93.│93.9.23至清││金及利率│12.18止按0.3│12.24止按0.3│償日止按1.42│││2%計算│2%計算│%計算│├──────┼──────┼──────┼──────┤│六個月以上違│93.12.29至清│93.12.25至清│││約金及利率│償日止按0.64│償日止按0.64││││%計算│%計算││├──────┼──────┴──────┴──────┤│利息及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計算說明│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一成,編號│││二、三債務如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免附郵票)。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之十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二)院田文公字第0三0二八號函(逾十萬元之部分,均提高十分之一之裁判費)繳納上訴費;計算公式可自司法院網站之「民事事件新制徵收費用標準」閱覽、下載。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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