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43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