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
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惟被告乙○○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0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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