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15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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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15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30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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