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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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榆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詐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嗣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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