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蘇伯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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