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智字第9號上訴人 李素鵑夢幻島資訊商行
乙○○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ftCorp.)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00000,Jr.AssistantSecretary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陳鵬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智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而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共計參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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