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加工區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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