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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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被告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