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99年度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3號判決,提起上訴,以其缺乏經濟信用,無可告貸之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5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扶助撰擬上訴理由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同年11月12日審查表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法官曹瑞卿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