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李菁菁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立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霖
陳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