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08.12│95.08.29│95.9.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25號│21914號│第2191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2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實││││號││審├──────┼──────────┼───────────┼─────────┤││判決日期│95.12.27│96.03.28│96.03.28│││││││││││││├─┼──────┼──────────┼───────────┼─────────┤│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2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判決確定日期│96.01.15│96.03.28│96.03.28│││││││││││││├─┴──────┼──────────┼───────────┼─────────┤│││││││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1398號│5383號│第538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9.11│95.9.14│95.9.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1914號│21914號│第2191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實││││號││審├──────┼──────────┼───────────┼─────────┤││判決日期│96.03.28│96.03.28│96.03.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判決確定日期│96.03.28│96.03.28│96.03.28│││││││││││││├─┴──────┼──────────┼───────────┼─────────┤│││││││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5383號│5383號│第538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9.23│95.9.23│95.9.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1914號│21914號│第2191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實││││號││審├──────┼──────────┼───────────┼─────────┤││判決日期│96.03.28│96.03.28│96.03.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判決確定日期│96.03.28│96.03.28│96.03.28│││││││││││││├─┴──────┼──────────┼───────────┼─────────┤│││││││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5383號│5383號│第538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5.9.19│95.9.24│95.9.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1914號│21914號│第2191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實││││號││審├──────┼──────────┼───────────┼─────────┤││判決日期│96.03.28│96.03.28│96.03.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判決確定日期│96.03.28│96.03.28│96.03.28│││││││││││││├─┴──────┼──────────┼───────────┼─────────┤│││││││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5383號│5383號│第5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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