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交簡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東簡字第276號原告 龎允嫺 被告 吳江南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 龐允嫻 」之記載,應更正為「龎允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高美枝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