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15號聲請人甲○○
弄5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兆診所 范文陽日盛銀行敦化分行│95年1月25日│31,459元│CC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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