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45號原告己○○
7號戊○○
7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告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2樓法定代理人乙○○
下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