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