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六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七六、四四二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送達郵費│六一二元│由聲請人預納一四六二元,支出六一二元││││,餘八五○元業經退還聲請人。│├────────┼────────────┼──────────────────┤│本件程序費用│一七○元│由聲請人預納六八元。│├────────┼────────────┼──────────────────┤│合計│七七七、二二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