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3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住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2.最新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3.97年1月迄今薪資單或在職證明(含薪資)。
4.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5.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釋明為何97年2月直銷停頓。
6.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7.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8.受扶養人 王月 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9.聲請人擔任美商賀寶芙公司直銷商、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每月平均營業額。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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