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5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馮輝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判決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43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毛重0.44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因1包│克(因鑑驗│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使用0.01公│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克)│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30日報│││││告編號UL/2009/30414│││││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