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 律師
黃青鋒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串證之虞,有羈押必要,於98年8月6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涉犯上開罪名,雖尚在本院審理中,惟斟酌被告涉案情節、平日素行,再考量被告提出聲請之事由,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如能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候傳,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應能保障本案日後之審理及執行,無再予續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主文所示之地點及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