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家全
相 對 人  莊哲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
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已
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下稱法扶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橋
頭分會106年10月20日第0000000-V-008號審查表為據,聲
請人既經法扶橋頭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
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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