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附帶上訴人 唐招蘭 上列附帶上訴人唐招蘭與上訴人 閻文慈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閻文慈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唐招蘭為附帶上訴,聲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共計2,363,500元,其中請求應先就被繼承人 閻長興 之財產分配1,534,266元之剩餘財產部分,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另請求就被繼承人閻長興之遺產1,658,467元【附帶上訴人於本院主張閻長興之財產為3,475,733元,扣除上開剩餘財產分配數額1,534,266元及閻文慈支出之喪葬費283,000元後,遺產為1,658,467元】為分割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29,234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總計附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914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