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佳榮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林明村 設桃園郵政298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俊威 、 李沼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李俊威、李沼錡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等),並提出與借款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