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92號上訴人即自訴人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進益 自訴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黎志松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