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 閻文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招蘭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268元【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 閻長興 之配偶、女兒,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規定,就遺產之應繼分應平均分配,故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遺產1,928,536元之1/2,即964,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扣除已繳12,060元,尚餘3,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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