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 游文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波君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4×10×34=1,3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9年1月至102年7月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陳報聲請人99年1月至100年6月之工作狀況(應包含公司名稱、工作收入、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如有兼職收入請一併說明切勿逕自省略(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另提出99至
100年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另請提出99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102年1月至6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七、請聲請人說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