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照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
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