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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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原   告  郭鈞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蔡志祥 即瓏豐庭
園式景觀餐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3,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 南簡 字第 86 號裁定(109.01.21)[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 南簡 字第 86 號(109.06.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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