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原 告 郭鈞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蔡志祥 即瓏豐庭
園式景觀餐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3,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