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先
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王柏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陸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