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欣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珮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以下釋明文件,若相對人有異動並請更正相對人:
(一)被繼承人 鄭欣德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請提出聲請人請求民國112年11月20日僱人陪伴債務人之費用新臺幣756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查聲證二之對話紀錄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為何人,聲請人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僱傭契約或匯款紀錄等。)
三、請提出修繕費用新臺幣4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承攬契約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