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家
訴訟代理人  葉國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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