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阿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嚴立煌 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聲請人應自行查明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死後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若有,請提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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