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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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承攜帶兇器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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