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