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犯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六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起訴書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就業服務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