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丁○○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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