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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