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8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茂金屬門窗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務人佳茂金屬門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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