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陳元錡 即昆照當舖.
林文龍 即昆照當舖.被告 羅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