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