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 曾麗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素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0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284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當事人前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84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所有之房地因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拍定,伊現無恆產,亦無收入云云,為其論據,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然聲請人曾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6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而其未就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一事為釋明,且已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自難認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