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告 王家鑫 訴訟代理人 陳王偉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巧燕林文生 、無極佛濟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
2月2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查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林振芳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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