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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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27號抗告人 高啟昇 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郡陽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郡陽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該院以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同日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於109年1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再以抗告人迄同年2月14日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109年度上字第68號裁定駁回其上訴。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22號裁定以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於109年2月14日獲准扶助,原法院未及詳查抗告人所提上訴是否有顯無理由之情事,逕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為由,將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予以廢棄。抗告人上訴要件有否欠缺,既尚待原法院調查審認,原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自屬無可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