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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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 李敏源 (即 李瑞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3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1月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