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一四五四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公│有││南││臺│││臺│││││共│期││投│6│中│交4││中│交4││南2││危│徒│7│地│偵3│高│上4│8│高│上4│8│投3││險│刑││檢│7│分│訴9││分│訴9││地執5││罪│三││署│2│院│││院│││檢1│││月│││││││││││├──┼──┼────┼──┼─────┼─┼───┼────┼─┼───┼────┼───┤││有││南││臺│││臺│││││過│期││投│6│中│交4││中│交4││南4││失│徒│7│地│偵3│高│上4│8│高│上4│8│投5││傷│刑││檢│7│分│訴9││分│訴9││地執4││害│五││署│2│院│││院│││檢1│││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