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家楹
周琬琳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盧家楹告訴被告周琬琳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周琬琳、 鄭家汶 告訴被告盧家楹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盧家楹與被告周琬琳;告訴人周琬琳、鄭家汶與被告盧家楹均已分別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盧家楹、周琬琳、鄭家汶於100年7月4日分別具狀撤回對被告周琬琳、盧家楹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至18頁),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