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 鄭印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原告鄭印進與被告 黃淑昭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已繳納裁判費20,800元,嗣於本件審理期間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具狀追加上開請求金額至1,500萬元,核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44,00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所繳之裁判費20,800元,計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